都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因此,对于大多数女孩来说,都梦想拥有一双漂亮的大眼睛,有着明亮的瞳孔。
于是,一种叫“美瞳”的产品便应运而生,并出现在许多女孩子的梳妆台上。
然而,这种和眼睛亲密接触的东西,你知道它安全吗?
检察官履职时发现
辖区存在违法销售美瞳的行为
据了解,在今年5月,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存在部分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就违法销售软性角膜接触镜(“美瞳”)、部分售卖接触镜护理液商家在外卖平台上未依法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的情况,可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得知这一情况后,区检察院与有关部门举办了公益诉讼联席会,就辖区内有部分商家违法销售软性角膜接触镜(“美瞳”)及美团等外卖平台有商户违法销售接触镜护理液的问题进行了沟通。6月4日,该院已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严查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和网络销售软性角膜接触镜(“美瞳”)及接触镜护理液行为,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销售的软性角膜接触镜(“美瞳”)的来源,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
关于“美瞳”的相关规定
你需要知道这些
据区检察院检察官沙宁远介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软性角膜接触镜(“美瞳”)及接触镜护理液属于施行最严格许可管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而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也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因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在购买美瞳时,一定要记住查验店家的经营许可证。即便是购买正规的美瞳产品,使用时依然需要按照佩戴程序,佩戴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应认真遵照产品说明书和专业人士的指导对镜片进行操作、佩戴、摘取、清洗、消毒和保存。未经注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没有保障,佩戴此类产品容易引起眼部炎症、角膜病变等并发症。
链接>>>
检察官普及公益诉讼小知识
欢迎市民举报公益诉讼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报方式
来信来访: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支街三号,邮编:401120
举报电话:12309、6784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