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世玲 通讯员 吴光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政策,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日前,区民政局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共计1286万余元,326名退役士兵获补助。
据了解,为把这项政策落实好,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区民政局出台《关于调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做了调整,并于4月启动补助金发放工作,截止目前有326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领取了自主就业补助金。
据介绍,按照《关于调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补助对象为2017年秋季及以后退役义务兵和2017年冬季及以后退役士官。发放标准按照每服役1年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标准计算与分年限计算额度比较,就高不就低。分年限计算额度为: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完整义务期的)义务兵30000元标准发放;服役3年以上退役士兵在服役完义务兵役后,从服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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