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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绿水青山使出司法“杀手锏”
区法院首次将禁止令适用于环境资源刑事判决

  本报讯(记者 欧云霄 通讯员 楚仑)近日,区法院在审理胡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首次将禁止令适用于环境资源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矿山项目建设。

  据了解,胡某于2011年成立铜梁县××黄沙厂,先后两次向铜梁县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许可证,共计0.989公顷(约14.8亩)。2013年12月,胡某发现申请的临时占用林地使用范围已经开采完毕,但并未去林业部门申请新的临时占用林地手续,而是指使员工继续在采矿许可范围内采砂。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厂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1公顷(约16.6亩),被非法占用林地的地表植被、表土层和大部分母岩已严重破坏,恢复植被难度较大。

  据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文芬介绍,开采黄沙需向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采矿许可证等。至案发时,胡某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开采地域未超出国土部门许可的范围。审理过程中,胡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3万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采取少批多占方式,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胡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积极修复生态,社区也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强制性约束措施。按规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违反禁止令,若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赵文芬介绍,该案中,被告人胡某占用林地许可证范围之外的林地采沙,严重破坏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区法院首次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矿山项目建设,给被告人戴上“紧箍咒”,使被告人的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利于改造、避免重复犯罪。

编辑:唐菲